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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保障措施,又称“对特定产品进口的紧急措施”,具体规定在GATT1994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议》中,是指WTO协定允许缔约方在特定情势下为缓解因履行WTO协定中的承诺和义务所引起暂时的困难或压力而暂时背离其承诺或义务的规定。具有“安全阀”性质的保障措施赋予各成员一种救济权,即当推行贸易自由化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时,如因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可以合法地采取进口限制措施,救济本国产业。正是有了这种所谓的“免责”机制,WTO各成员才可能有充分的信心和胆量,通过不断地降低关税,削减非关税壁垒,大力推动贸易自由化。保障措施是一种贸易救济措施,保障措施规则是WTO规则体系中的一项例外规则。根据WTO规则的特殊法律属性,保障措施的适用能找到其坚实的理论基础,从而确立了其理论上的正当性。但由于贸易自由化是大趋势,而保障措施带有浓厚的保护主义色彩,它要在贸易自由化体制内被容纳,就必需符合WTO本身给其量身定做的严格条件。因而,保障措施的适用必须呈现出区别于其他规则的特殊表征和特殊功能,必须符合区别于其它规则的特殊要求。具体来说,保障措施具有公平性特征,此处的“公平”是指保障措施是在公平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