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资产证券化中投资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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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起源于美国的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因其交易结构独特,而成为一种发展最为迅速的融资方式。它通过转让债权变现现金的方式,把应收款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并由其转化成可自由流通的证券,进而把金融机构、公司和资本市场有机地连为一体,使许多公司参与到资本市场中来,带动了经济的迅猛发展。中国推行资产证券化意义重大。在当前虽然我国经济的发展取得突破性的进步,但资本市场确实发展滞后,金融投资产品种类的有限性是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因此金融创新工具的研究与利用对中国经济的长远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从美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证券化发展经验可以得出,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投融资体制改革;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有,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有利于企业开辟新的融资渠道;有利于提高金融体系的完备性。但是由于资产证券化涉及到原始权益人、原始债务人、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服务商、投资银行等多个主体的参与,这些主体的设立、执业能力、信用基础等都需要在法律上进行约束和规范,并且在资产证券化的运作过程中,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离不开法律制度的规范和保障。因此法律应与市场配套发展并为其提供保障。在美国,资产证券化的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都非常成熟,反之,中国对资产证券化的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还比较落后。尽管在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之后《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等一系列法规的出台,同《公司法》、《证券法》一起,为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推行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我国金融资产证券化依然面临着诸多的法律障碍和法律制度的缺失。由于历史文化、法律传统的不同,这一生成于资本主义国家的金融创新工具在移植到我国的过程中,必然会存在与我国的法律环境相互矛盾的问题。正文主要是从投资者的角度出发,在分析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的基础上,重点论述资产证券化中投资人面临的风险和保护投资者的制度设计。同时运用比较的方法,分析中国目前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和不健全对于资产证券化在中国发展的困境;并试图在提出问题、分析问题的基础上,寻找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道路。全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简要说明了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含义,分析了可证券化资产的法律特点,介绍了资产证券化的主要交易结构。第二章从与传统融资方式比较的角度出发,概括分析了资产证券化的一般投资风险和特殊投资风险。第三章重点分析了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的完善设计,并阐释这些制度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投资安全,体现资产证券化的安全价值。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提出金融创新中所流动的法律关系应从固有的概念体系中解放出来,形成具有高度技术性和专门性的独立规范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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