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搜查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而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匿罪犯或罪证的人身、物品、住所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查看、搜索的强制性措施。它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居住自由权、财产权等多种宪法性权利。其特征有功能的有效性、主体的专门性、方法的强制性和程序的法定性。搜查权来源于宪法、刑事诉讼法和警察法的明确授权,具有揭露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价值。按照搜查的对象为标准,可将搜查分为对人的搜查、对物的搜查和对住宅的搜查;按照是否经过被搜查人同意为标准,可将搜查分为自愿的搜查和未经同意的搜查;按照是否具备搜查令状为标准,可将搜查分为有证搜查和无证搜查;按照被搜查人的身份为标准,可将搜查分为对犯罪嫌疑人的搜查和对案外人的搜查;按照搜查时间为标准,可将搜查分为白天搜查和夜间搜查。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搜查模式各具特色。英美法系国家由中立的法官对搜查的启动和条件进行严格的司法控制,注重规范搜查的合理依据和搜查证的“特定性”,可以称之为“令状主义”搜查模式。大陆法系国家司法审查机关的中立性较弱,对具体搜查行为的实施条件与程序规定总体上也不及英美法系国家严格,侦查机关拥有较大的裁量权,可以称之为“犯罪控制”搜查模式。两大法系国家在搜查模式中体现出的共同点,是搜查程序的一般规则,主要有搜查程序的司法审查机制、完善的搜查执行程序和非法搜查证据排除规则等。这些可为我国所借鉴。 搜查程序虽然是一个较新的研究领域,但是该理论离不开价值理念、原则和制度的规定。首先搜查改革的价值理念应当确定为既要保障人权又要提高搜查效率;其次,搜查程序改革的原则应定位为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适度性原则;最后,完善我国搜查程序具体构想是建立我国的搜查司法审查机制、完善搜查的各项执行程序、强化搜查的监督机制和确立违法搜查的救济机制。完善搜查的各项执行程序包括明确搜查时间、细化人身搜查规定、确立搜查人员的保密义务和发放搜查结束证明书五个方面。确立违法搜查的救济机制包括建立完善的非法搜查证据排除规则体系、制裁非法搜查人员、赋予公民对非法搜查提起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