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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作为一种政府干预经济的金融创新,对于化解银行不良资产,降低企业部门杠杆率有着很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面对企业部门高杠杆率、银行不良资产剧增、传统产业产能过剩、经济金融风险加剧等问题,国家开始实施新一轮债转股。不同于上一轮债转股,本轮债转股强调“市场化”,且规模更大、情况更复杂,如何有效的推进实施本轮债转股是当前各界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文章通过引入博弈理论、代理理论,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对我国国有企业债转股债转股中各相关利益主体的关系进行分析。文章首先论述了债转股运作的理论依据;其次,通过对我国国有企业债转股进行历史考察及现状分析,重点研究了本轮债转股实施的必要性、面临的困境,以及与上一轮债转股的不同之处;然后,文章通过描述债转股中利益主体的特征、战略、信息结构,分析不同条件下的行为选择,力图构建了一个本轮债转股的总体博弈框架,在此基础上,再对商业银行、国有企业、实施机构三方进行互动博弈分析。文章通过建立了简单的博弈模型对债转股过程中有关实施机构选择、转股后经营情况、控制权配置及股权退出决策等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结果表明:(1)本轮债转股要重视实施机构选择。在实施机构选择上,当银行选择对关注类和正常类贷款实施债转股,尤其是银行间交叉转股时,转股企业会更倾向于选择银行所属机构作为转股实施机构,因为在讨价还价中更具有优势;(2)理论上,债转股企业和实施机构均可以通过签订一个基于企业收益或者企业价值的转股协议,实现双方控制权的分配以实现股权退出的最优决策。但现实中,也可能存在一方选择了有效的退出方式,而另一方选择了无效的退出的方式,此时应该将控制权让渡给选择有效的一方,从而实现最优决策。最后,从新一轮债转股试点实践情况来看,并结合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文章提出应该重点从落实法制化和市场化原则,完善债转股运作的相关制度,建立债转股市场化运营管理体系等方面,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及政策制度,以保障本轮债转股的顺利进行,具体包括: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保障制度;创新资金来源渠道,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的积极性;完善债转股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内部控制权配置;建立健全配套措施,保障债转股股权的市场化退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