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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规范社会的运行秩序和等级秩序,它以显性的方式规定着社会伦理和生活习俗中的隐性内容,而其中对不同对象处罚的差别则反映了其社会地位的差异。但一直以来对法典的研究都缺乏社会性别的视角,本文便尝试从性别角度入手,用罪名与刑罚作为标尺,以唐律为核心,对其中涉及同罪异罚的律文做出系统整理,并综合运用多种传世文献及出土文献资料对相关问题进行论证,且通过与其他朝代相关律文的对比,在整个历史进程中动态地考察这一问题。
本文首先介绍了唐律中男女同罪异罚现象产生的历史渊源和社会背景,进而从同罪前提下在婚姻、家庭暴力、告诉、通奸罪等方面对妇女的加重处罚和在家人共犯、缘坐法、犯流移、刑具使用等方面对妇女的宽宥两个方面入手对律文进行梳理分析。通过整理可看出其特点为:在对待涉及道德伦常方面特别是夫妻间的犯罪时对女子的处罚重于男子,而在对待其他一些犯罪以及一般犯罪的刑罚执行方式上则又往往对女子较男子宽大。但不管是重罚还是轻刑,对妇女的立法原则都是视同卑幼与从属者,唐代妇女法律地位之低下可见一斑。每一种刑罚方法。必然根源于其母体的意识形态与社会关系,唐律对男女的同罪异罚便根源于在父权制社会中儒家道德准则所竭力提倡的男尊女卑、男主女从、夫为妻纲等性别观念与男女不平等的社会现实。同罪异罚不仅使男女两性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等差、两性之间的主从关系更加明确化、凝固化、制度化,而且通过“以刑护礼”,人为地强化了对于这种等差和关系的维护,成为男权统治者精心制作的男性主宰女性服从、男性优越女性低劣范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法律对建构、强化社会性别角色具有重要作用,也是巩固和强化父权制的重要工具之一。
对这一问题的探讨,不仅能使我们看到唐代两性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的巨大差异,更可由此考察社会性别与法律间相互作用的关系,同时也对今天的法制建设有重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