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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吓走窃贼占有赃物行为的定性,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引起了极大的争议。通过对各种争议观点的介绍和评析,吓走窃贼占有赃物的行为应认定为敲诈勒索。为了正确认定此类行为的性质,应准确界定此类行为的含义、特征。吓走窃贼占有赃物行为的含义是指,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窃贼所窃之物的目的,通过使窃贼恐惧心加重的方式,排除窃贼对赃物的占有,取得赃物的行为。吓走窃贼占有赃物的行为方式具有非典型性、复杂性、行为对象的双重性、偶然性四个方面的特征。对吓走窃贼占有赃物的行为,主要有构成犯罪和不构成犯罪两种对立的观点。在不构成犯罪的观点中,有的主张民事法上的不当得利,有的则主张在我国刑法中增加继任犯理论。而在构成犯罪的观点中,又有构成此罪和彼罪的意见分歧,其中主要涉及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侵占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构成犯罪的观点中,对行为人非法占有赃物的目的,各种观点基本上形成了一致,争议的主要原因在于对窃贼取得赃物的行为手段理解不同。针对以上争议,为了准确认定吓走窃贼占有赃物行为的性质,有必要澄清以下理论问题。如盗窃罪中的“秘密”应具有主观性、相对性、时间性等三个方面的特征;抢劫罪中胁迫行为应以暴力为后盾且须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抢夺罪要求强力作用于物;欺诈行为是构成诈骗罪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要件;侵占罪的成立以行为人已然持有他人财物为前提;以暗示的方式索取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敲诈勒索行为,以及敲诈勒索过程中采用欺骗手段的行为应认定为敲诈勒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