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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权利观念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古典自然法阶段,近代启蒙时期的自然权利观念阶段,现代的自然权利观念阶段。
自然权利思想在古希腊时期既已有之,在古希腊,斯多葛学派正式提出自然法观念,在经过罗马法学家的发展后,尤其是经过西塞罗的发展,自然法成为了高于实体法的重要观念。在中世纪,基督教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地区分了四个不同层次的法律,阿奎那分别称之为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法,虽然自然法只是上述四个层次的法中的一种,但自然法的观念却构成了阿奎那法律思想的主要理论基础之一。
启蒙思想家是最早把自然法从义务规定转化为权利诉求的,他们不再把自然法当成神法的附庸,而是从人性出发论述他们的自然权利观念。在这一过程中,格老秀斯是第一个明确提出自然权利观念的思想家,他把自然法从义务要求转换成权力诉求,在启蒙细想家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后的霍布斯和洛克都继承了格老秀斯的这一思想,但他们从这一前提出发得出了不同的结论。霍布斯通过自然权利的转让得出了绝对王权和契约论思想,而洛克用经验论者的逻辑推论出人们在建立契约的时候转让的是有限的权利。霍布斯和洛克的政治思想中都包含了一些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成为自由主义的理论基础。
自然权利观念从开始登上历史舞台便受到来自功利主义者和怀疑论者的质疑,随着资本主义政治体制的确立,自然权利观念显得有些不合时宜,自然权利论渐渐衰落下来。人类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后,自然权利观念随着自然法的复兴而重新成为学者争论的热门话题。但自然法失去了往昔的号召力,只能借助现代社会对人权的高扬来寻求自己的一席之地。
本文试从自然权利观念的产生和发展,自然权利观念对近代政治的影响,自然权利观念对现代政治的影响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并对各种非自然权利论的观点给以回答,结合现代的自然权利论,走出人类中心主义和科学主义的误区,重提自然权利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