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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立法体制是关于税收立法权、税收立法权运行、税收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是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税收立法体制存在重大缺陷,造成当前税收立法、执法中存在诸多问题,已经对税收事业的健康发展构成重大障碍,对公开、平等、有序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完善提出了严峻挑战,一定程度上导致有法不依和无法可依两种极端状况的大量存在。因此,税收立法体制的理论探讨就成了理论对实践的必然回应。 本文从分析立法体制的概念入手,围绕税收立法权、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三个方面展开对税收立法体制的研究。在对立法体制的传统理论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首先提出了税收立法体制的内涵和影响税收立法体制的诸因素,认为税收立法权的体系和制度是税收立法体制的核心和基础,并对税收立法权与税收立法体制进行了比较分析。其次,通过对当今世界主要税收立法体制模式的比较分析,提出我国的税收立法体制应在横向税收立法权的配置上坚持在国家权力机关的统一领导下,实现税收立法权的合理配置;在纵向税收立法权的配置上实行中央集权为主,地方适度分权的有机统一。同时,要完善相关的税收立法程序和立法监督体系,加强对立法权的监督和制约。在理论分析后,文章对我国现行税收立法体制的法律资源进行了分析,认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的法律框架主要由宪法、立法法组成,其存在的主要缺陷是立法价值取向模糊、税收立法权配置不合理、立法程序不完善、立法监督机制不健全等。理论的价值在于服务实践,对税收立法体制的理论分析的根本在于寻求完善我国税收立法体制的对策。文章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税收立法体制之建议,认为要以树立科学的立法价值取向为前提和基础,以合理配置税收立法权,实现收权和放权的统一为重点,同时完善税收立法程序,健全税收立法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