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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仲裁自裁管辖权又称为民商事仲裁自裁管辖权原则、民商事仲裁管辖权自决原则、民商事仲裁自裁管辖权理论,是20世纪50年代后逐步兴起、20世纪80年代在世界范围内全面确立和发展来的一种管辖权理论,它与仲裁协议独立性理论共同构成和实现了仲裁庭的管辖权。目前,民商事仲裁自裁管辖权原则已被绝大数国家仲裁立法及实践所确认,但我国民商事仲裁立法及实践并未普遍采纳民商事仲裁自裁管辖权原则,从而限制着我国民商事仲裁管辖权制度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乃至整个民商事仲裁制度的健康发展。 本文通过分析民商事仲裁自裁管辖权原则基本理论,考察并分析域外有关民商事仲裁自裁管辖权原则的仲裁立法与实践,为今后我国民商事仲裁自裁管辖权原则的建构提供有力借鉴和参考。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民商事仲裁自裁管辖权基本理论,主要阐述和分析了民商事仲裁自裁管辖权内涵、价值、理论依据及发展过程,从而对民商事仲裁自裁管辖权形成正确认识和理解。 第二部分为民商事仲裁自裁管辖权域外考察与分析,主要介绍和分析了重要国际条约及仲裁规则、英国、美国及我国香港地区关于民商事仲裁自裁管辖权原则的仲裁立法及实践现状,了解它们有关民商事仲裁自裁管辖权的规定及特点,为我国民商事仲裁自裁管辖权原则的建构提供有力借鉴。 第三部分为我国涉及民商事仲裁自裁管辖权的规定与研究现状,主要阐述了我国涉及民商事仲裁自裁管辖权的规定以及有关民商事仲裁自裁管辖权理论研究情况,概括理论研究现状并分析我国立法缺陷。 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我国民商事仲裁自裁管辖权原则的建构建议。在这部分主要提出了应转变民商事仲裁自裁管辖权立法理念、接受并确立民商事仲裁自裁管辖权原则、取消法院对民商事仲裁管辖权争议的直接管辖权以及应完善民商事仲裁管辖权异议制度等立法建议并阐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