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用事业产品是指自来水、电力、燃气、供热、公共交通等,它兼具地域垄断性和公益性的特点,其价格由政府定价部门制定。自2009年下半年以来,由水价开始,揭开了公用事业产品涨价的大幕,一时间水价、电价(非居民用电)、燃气价“涨”声一片。诚然,因原材料价格上涨,企业生产成本提高,涨价在情理之中。但是,公用事业产品的公益性又决定了它的价格需要考虑社会公众的承受能力,于是,公用事业产品价格的确定就演变成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三方的博弈。
我国公用事业产品采用政府定价,定价模式是成本加成法。由于缺乏成本约束机制,这种定价模式存在诸多弊端:一是成本监审工作开展难度大。由于政府定价部门不参与提供公用事业产品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无法直接获得企业真实的成本信息,只能通过间接的方式,即通过成本监审工作来审查企业上报成本信息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以此来确定定价成本,但由于成本信息的不对称,使得成本监审工作难以有效开展,只能按照企业上报的个别成本资料进行审核并加上合理的利润来制定价格;二是这种定价模式导致提供公用事业产品的企业缺乏成本控制的主动性。这类企业大多具有行业或地域的垄断性,面对成本上升,采取的应对措施不是加强自身的成本管理,而是依靠政府提高产品价格来维持企业利益,任由企业成本盲目增长。为了改善这些弊端,政府规定价格调整要举行价格听证会,但是目前我国的价格听证会制度本身不完善,加上企业以“商业秘密”、“国家秘密”为由拒绝提供成本数据。在没有详实的成本数据支持的情况下,听证会变成“涨价会”,社会公众只能带着不满与牢骚,被动地接受涨价的事实。
本文在研究中,分析了会计成本与定价成本的联系和区别,会计成本是企业按会计标准提供的成本数据,审计依据会计的标准对公用事业产品的成本进行审计,而据以对公用事业产品定价的定价成本,目前尚没有一个明确的、有针对性的成本标准。企业对于公用事业产品成本缺乏针对性的措施,对于成本中的不合理的成分也没有权威的评判标准。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两方面的改进措施:第一是政府价格制定部门要建立成本约束机制,并从定性和定量两个角度对成本约束机制进行设计;第二是提供公用事业产品的企业要加强自身成本管理。由于公用事业产品涉及的品种较多,各有其生产经营的特点,成本影响因素也各不相同,本文仅以火力发电企业为例,对火力发电企业的成本进行分析,对影响成本变动的因素从可控与不可控角度进行研究,探讨了加强企业各环节成本控制的措施来降低成本。本文最后从国家对公用事业产品的成本约束与企业自身成本控制的角度,就如何构建长效的成本约束机制提出了几项政策建议,以期对政府定价部门和提供公用事业产品的企业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使政府定价更加科学、透明,企业可以在不降低产品质量的情况下,使成本降低,最终使社会公众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