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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工业革命带来了一个新时代,改变了英国传统的经济模式,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资产阶级登上了历史舞台。在这一特定的历史背景下,休谟吸收了古希腊时期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部分经济正义思想,并且继承和发展了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从而建立起自己独树一帜的以财产权为核心的经济正义观。休谟的经济正义观在近代英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与休谟同时代的斯密和边沁、密尔也对经济正义观进行了阐释。一方面,休谟与斯密、边沁和密尔的经济正义观有相同之处;另一方面,它们之间也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关于经济正义的基础和前提问题,斯密和休谟一样认为人性是自私的,但人也是具有同情心的。他们的不同之处在于,休谟认为正义和仁慈不同,是一种人为之德,但斯密却认为正义与仁慈一样都是一种自然之德。关于经济正义法则,休谟与斯密都注重财产权,但二者的着重点不一样,休谟更加注重财产占有问题,而斯密更加注重财产分配问题。关于政府与经济正义的关系,两位哲学家最大的不同在于,休谟提倡政府对经济进行干预,斯密则认为政府只可充当市场“守夜人”,不应直接干预经济。与休谟相比,边沁在经济正义观中的功利色彩显得更浓厚。边沁在其著作中并没有明确讨论经济正义问题,但在其思想体系中我们仍可看出经济正义思想。在经济正义的前提和基础的问题上,边沁和休谟一样,都认为人性是自私的,并且认为正义是人为之德。休谟思想中已有功利主义萌芽,而边沁创立了功利主义,明确提出了符合功利即正义的观点。在经济正义的基本法则问题上,休谟和边沁都是后果论者。但边沁关于分配正义提出了新的原则,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在关于政府与正义关系的问题上,两位哲学家对于政府是否应当适当干预经济持有不同的见解,休谟认为政府应对经济进行干预,但边沁反对政府干预经济。密尔在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基础上发展了自己的理论,在财产问题上密尔关注到税收与经济正义的关系,在政府与经济关系的观点上密尔与边沁基本一致。通过与斯密和边沁、密尔的对比,人们能够更全面更深入了解休谟的经济正义观,包括其局限和意义。经济正义问题在当前中国备受关注,实现经济正义是我国科学发展的现实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题中应有之义。休谟的经济正义观对我国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多方面的借鉴意义,其意义主要在于明晰产权关系、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用机制以及处理好效率与公平之间关系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