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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全面启动以来,房地产行业得到了高速发展,并逐渐发展成为我国经济的支柱产业。在国务院2008年10月召开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指出:“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对于拉动钢铁、建材及家电家居用品等产业发展举足轻重,对金融业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对于推动居民消费结构升级、改善民生具有重要作用。”房地产业的产业链长,波及面广,国民经济中绝大部分产业都与房地产业有关联,在投入产出表中,有38个部门与房地产业存在后向直接关联或前向直接关联关系,而房地产开发投资对GDP增长的总贡献率由1998年的15.03%上升到了2007年的27.49%。并且,房地产业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一方面,通过出让土地使用权,政府能获得大量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房地产业税收是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在一些地方,土地出让金和地产税收能够占到当地财政收入的60-70%。
与此同时,银行业在我国金融业中居主体地位,由于缺乏其他的融资渠道,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成为房地产行业最重要的资金来源,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指出,银行贷款实际占房地产开发资金的比重达到55%以上。若以2007年全国房地产开发资金总额3.75万亿元计算,55%就是2.06万亿元。商业银行以土地贷款、开发贷款和按揭贷款等形式支持着房地产的发展,在获得丰厚回报的同时也承担着风险。这是因为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基础相对薄弱,制度还不够健全,不但制约了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同时还给银行系统的安全造成了很大的隐患。
我国房地产信贷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如“零首付”,“假按揭”,借款企业虚增注册资本套取银行贷款,借款企业挪用银行贷款,贷款购房者提供虚假信息,银行自身未能严格遵循房地产信贷政策等问题。这些问题实际上都可以用信息经济学中的委托一代理理论加以解释。将贷款银行视为委托人,借款人视为代理人,两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可以解释“零首付”之类违规、违法的问题。将储户视为委托人,商业银行视为代理人,两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可以解释银行违规放贷的问题。
爆发于美国的次贷危机本质上是一种经济泡沫的破裂,次贷危机的产生和之后的不断蔓延对国际金融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但同时也将国际金融体系中累积的系统性风险暴露出来,迫使世界各国对过去金融体系的运行机制、监管方式进行反思,而我们也可以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不断完善我国的金融体系,提高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由于金融系统运行方式的区别,我国不会产生像次贷危机那样的金融风暴,但仍然需要对现行经济、金融体制下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刻反思。按照市场增进论的观点,政府和市场并不是相互排斥的替代物,政府政策的职能是促进或补充民间部门的协调功能,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民间部门的能力有限,就更需要政府来提高民间部门解决协调问题和克服其他市场缺陷的能力。同时,应把政府视为与经济体系相互作用的一个内在参与者,代表了一整套协调连贯的机制,而不只是一个附着于经济体系的、外在的中立机构。
因此,作为那只“看得见的手”,政府需要在制度上采取措施规范房地产行业的发展,维护市场稳定,防止房屋价格大起大落。还要为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制度和法律上的支持,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降低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而作为市场参与者的商业银行也需要加强风险的内部控制,完善对内部经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严格贷前审核,加强贷后管理,防范主观形成的操作风险。
本文主要以委托-代理理论为基础,从对我国房地产信贷现状的分析入手,借鉴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并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努力为我国商业银行的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提出积极可行的建议。
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1章:导论,首先阐述选题的背景,然后对委托-代理理论及相关研究进行回顾,明确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第2章:主要划分我国房地产信贷风险的类别和评价指标,明确研究的对象,再分析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现状。
第3章:研究美国次贷危机产生的原因,以及从中暴露出来的种种房地产信贷问题,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加以分析,从中吸取经验教训。
第4章:为我国防范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风险提出积极的建议。首先政府需要完善监管体系,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加快完善征信体系建设,加大失信惩戒力度;采取措施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防止大起大落;推动其他融资渠道发展,降低房地产贷款在银行贷款总额中的比重;加强法律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减轻地方政府对基层商业银行贷款决策的干扰。同时商业银行可以从几个方面入手减轻内部的代理问题,包括完善房地产贷款的激励约束机制;改变现有的行政任命机制,建立竞争性的行业内经理人市场;严格审核借款人资信;严密跟踪还款情况;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法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