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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我国对外商投资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原则不符的产业或领域的除外规定,其对于空白产业的准入及后续监管问题并未涉足,实乃一大缺憾,故本文以我国空白产业的监管问题为切入点,试图探索囊括空白产业在内的市场监管模式作为对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补充.负面清单管理是市场准入监管的代名词,其与"法无禁止尽可为"存在一定的距离,应谨慎理解;在理解负面清单基础上探讨空白产业监管的必要性及监管路径选择;对我国空白产业监管在确定是否列入负面清单的准入监管以及其后的事中、事后监管不容忽视;最后有效监管的实现还需借助于相互承认原则和自贸区司法实践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