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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通过准私犯性质的倒泼物或投掷物致害责任对高空抛掷物行为作出了规范,它将高空抛掷物行为视为一种危及公共安全、关涉公众利益的行为,从实体法与程序法上对此等行为进行严格的规制。近现代民法典多数未对高空抛掷物且致害人不明的侵权作出明确的具体规范,而是通过解释适用建筑物的整体责任、过错一般条款、监管责任来处理。英美法系国家则通过驳回原告诉求或事实自证原则来应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要求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承担补偿责任,该条虽为进步之举,但未对补偿责任的责任形态与内部责任份额分担作出明确规定,因果型比例责任理论可用以解决这一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