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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人权利能力是否平等的不同认识,源于对权利能力的本质及其二重属性认识不清。权利能力兼具伦理属性和法律技术属性,既承接自然法学说人格平等理念,又对抽象人格进行具体阐释。权利能力是民事权利主体扩张的结果,平等原则不仅适用于自然人,对法人同样适用。承认法人权利能力的平等性,是理解法人享有具体权利差异的前提。在法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松解法人目的限制,将为拓宽营利法人自主自治开辟的新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