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诉机关是否应享有民事行政公诉权,是否是适格的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人,是近年来学界争论的热点问题之一。对此学者专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从四川清水河水污染案说起,以公诉权为切入点,通过浅析公诉在三大部门法中运用的种种不足,试图说明公诉机关在保护环境公益时所面临的诸多法律障碍,并对制度构建中遭遇的种种障碍略陈管见,以期实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及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