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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的分类是一个世界性难题,试图从我国民事权利的诉讼效能和诉讼外威慑力对民事权利进行区分和分类,为涵括民事权利提供一种新的思路。同时试图在权利与债之间打通一种比较通畅的内在实质性联系通道,并对民事责任和民事侵权进行“解构”,从而为我国债体系的建构和民法典的制定做一点基础性思考。并且,试图通过厘清人与物、人与人格之间的关系以及人格与物、物与债之间相互转化的关系,把人与物隔离区分开来,从而确立人对物和人格的绝对支配和处分地位;把人的自治意思、自由契约精神从人格和物之中剥离出来,从而从根本上确立人的完全独立民事主体资格者地位。唯其如此,人才能真正成其为现代法制意义上的具有独立自由精神的“人”;唯其如此,人才能摆脱“物役”,真正从民法意义上翻身做自己的主人,做自己的上宰和上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