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中,为了使申请文件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人应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对申请文件可能会进行多次修改,在答复审查意见中,申请人往往要修改权利要求书。然而,在审查程序中,只要申请人增加了新独立权利要求,审查员便以修改属于审查指南对实施细则51条3款适用排除内容第4条规定为由,得出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三款的结论,进而不予接受。本文认为,审查指南中对实施细则51条3款适用排除内容第4条的规定不适当,并结合具体案例阐述对上述问题的一点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