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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犯罪是一个具有多面向的形象概念,主要是在其具有一种组织的形式,亦即一种以人为结构体的集团,而且该集团是以从事非法的犯罪行为,座位集团存在的核心基础,亦即组织的作用,是用以支撑犯罪行为的实现,犯罪是以组织的形态所谓;而其所从事的犯罪行为,则又是组织存在的作用与目的,故有犯罪学家将组织犯罪称之为“核心犯罪(Kerkriminalitt)”。本文对抗治组织犯罪立法政策的思维进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