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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不仅是社会物质生产的重要自然资源,而且又是一笔巨大的资产。国家征收(用)农村集体土地必然引起与原产权主体的矛盾,矛盾的起源是产权关系,焦点是经济关系——即补偿关系。现行征地补偿以不降低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为原则,实行平均年产值的若干倍数的科学标准,这对农民的征地补偿不完全、不充分,存在明显不合理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定完善创新的征地补偿制度,通过市场运作实行合理补偿是解决失地的农民生存与发展得到保障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