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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修正案(2012)》第1 0条确立"第三人撤销诉讼",将其置于法典之"第一编总则"之"第五章诉讼参加人"之"第一节当事人"中,定位于对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原则性规定,定性为两审终审审级模式下之常规诉讼程序。该立法方案有三大弊端:其一,对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定性违背民事诉讼之基本程序法理;其二,对第三人撤销诉讼之立法体例的选择犯有原则性错误;其三,将导致第三人撤销诉讼之程序正当性与可操作性的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