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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转基因生物损害的赔偿立法进行了研究。现有的生物安全国际法和我国相关生物安全立法未对转基因生物安全损害赔偿问题作出全面、系统而明确的规定。我国转基因生物损害赔偿立法应在充分参考和借鉴国际环境法中其他领域的损害赔偿制度和他国生物安全损害赔偿立法的基础上进行。国际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将非歧视原则、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相结合原则、责任分担原则以及国家责任原则作为主要原则,其主要机制包括赔偿主体机制、限额赔偿机制、责任限制机制以及资金支持机制。美国、加拿大、欧盟、挪威和其他一些国家对生物安全损害赔偿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参考这些内容,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转基因生物损害赔偿立法应当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责任分担原则,以及惩罚性赔偿机制、责任限制机制和资金支持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