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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团体保险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展迅速。目前主要分为三种: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健康保险和团体年金。美国团体保险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条款:被保险人的资格、受益人的指定、转让、完整合同条款、无争议条款、宽限期、保险金支付选择权、保险金提前支取、保单终止等。由于团体保险的特殊性,保险法在适用时也应做出必要调整。美国团体保险对我国主要有以下启示:应尽快增加相关法律规定;应注重对被保险雇员利益的保护;应培养专门的团体保险人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