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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我国当前立法中的地下水概念,可以发现环境保护基本法与单行法之间,全国性立法与地方立法之间存在着某种程度的紧张.此类紧张,尤其是地方立法与全国性立法之间的紧张,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我国立法的科学性.在《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在环境保护等方面以立法权的新形势下,地方立法不宜在全国性立法未做界定的情形下,通过地方立法对概念的界定而限缩法律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