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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一直备受质疑,一是职务犯罪侦查权是否具有监督属性;二是“谁来监督监督者”的诘问。要回应这两种质疑,首先必须从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高度看到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合理性;其次,明确政治学或法学意义上监督权的本质是协调国家主人和公仆之间对立关系的一种权力,从而看到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与监督权本质的同一性;第三,厘清行政权、法律监督权和侦查权之间的关系,明确侦查权本质上是一种权能,一种实现权力的手段,而非权力;最后,通过改革把人民监督员制度设在人大常委会的组织管理之下,从而跳出检察机关“自我监督”的圈子,科学回答“谁来监督监督者”的诘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