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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说。从广义讲,司法又称之为“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实施法的活动,具有职权的法定性、程序的法定性、裁决的权威性等独有特点。从狭义讲,司法是人民法院适用法律裁判案件的专门活动。本文主要主要探讨了法院的裁判活动,回顾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司法功能的发展历程,论述了我国能动主义司法功能的形成和定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