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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按照《公司法》第4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是出资成立公司,并按照出资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法人或自然人。这一概念充分反映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即公司是由股东出资设立,并由法律赋予法人人格的有机体, 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没有股东,也就谈不上公司。然而,并不是任何人向公司投入资金就能成为公司股东,成为公司股东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如公司章程上的签名盖章、工商登记等。现实中,成为公司股东、履行公司股东权利的自然人或法人,并不完全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股东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