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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随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关于在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报告》的出台,吉林、江苏、山东、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省市均制定了各自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并展开了相应的地区实践。但由于立法空白、"环境法与民法价值取向、性质的差异"~①"环境法哲学"的学说限制~②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修复的高技术性要求等原因的限制,导致环境司法实践中的法官在面对案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时不知该如何确定责任承担方式以形成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