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香港基本法是全国的宪法性法律,是香港特区的根本法。为了落实一国两制的精神,基本法的规定其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员,同时基本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授予香港各级法院附条件的基本法解释权,由于二者的立场、视角、法律传统和利益存在着一定的分歧,因而在立法解释模式和司法解释模式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与碰撞。基本法在解释主体、权限和程序设定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在实践中也引发了宪法危机,因此,应该针对存在的问题,逐步加以完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