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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公司法、票据法、商业银行法、期货法、金融衍生品法等商事法律,都有集中权利特别是集中财产权的功能。权利经过集中(量变),可能质变为具有增殖功能的资本性权利或类似于国家权力的权力性权利,权利由"死"变"活"、由弱变强,形成商事权利。这种权利理论可以贯穿商主体理论、商行为理论和美国统一商法典。商法没有必要回避权利问题,相反,权利可以为商法提供一以贯之的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