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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是海洋环境保护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发展,但其在统一适用于国际海洋环境保护争端方面却存在着局限性,需要对其加以弥补,可行的办法是将《公约》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引入其他海洋环境保护公约之中,以最终达到《公约》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对海洋环境保护争端的统一适用,这无疑对保证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分别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