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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明晰权属的主体改革虽然明晰了产权,但由于分山过细,“一山多主、一主多山”不利于林业规模集约经营。为提高林业规模化、集约化程度,应积极引导林农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通过多种形式的流转,建立以自愿联合、民主管理互助性经济合作为主,多种市场主体形式的规模集约经营,支持小农户导向森林可持续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