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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了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将两罪规定在同一法条里,适用同一的法定刑,表明立法者认为,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在危害性、刑事责任的评价上是一样的,因而理解、界限两罪的区别上,应以立法的这一规定与认识为依据进行展开。本文试图以这一规定为线索来探讨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关系、玩忽职守罪的主体、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要件等疑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