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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 条第2款对海洋生态损害的救济问题作出了规定。但该款规定过于简单原则,造成实践中的诸多问题。现有关于船舶油污损害的民事责任公约并没有将海洋生态损害涵盖在内,而一些国家国内法院已有相关司法实践。为此急需探索建立一套新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明确索赔主体、索赔范围和赔偿标准等问题,使我国的海洋生态损害救济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