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法官在乡里空间中的思考进路——以我国农村民事法律纠纷解决为切点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ophia_yin104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现代以来,中国社会在冰与火中动荡沉浮,传统文化理念、社会制度在内外力的作用下几经骤裂,中华法制传统也在“西学东渐”的过程中风雨飘摇。现在的农村社会正按照费孝通教授所期望的那样行进,即用乡土工业、土地改革、都市文化来重建农村社会价值观念。可以说,中国社会正在历经一个从传统“乡土中国”到“新乡土中国”的过程。然而,面对几千年历史的积淀,建立一个全新且成熟的农村秩序并非是一朝一夕的事,它可能需要几代人的努力。这一努力过程说起来是一个相当简单的理论演绎,但它的后面却充满着深沉的历史厚重和巨大的艰辛痛楚,这种艰辛痛楚波及最重的仍旧是与传统文化相依相恋的农村社会成员。本文以我国农村民事法律纠纷解决为切入点,探讨了当代法官在乡里空间中的思考进路,笔者认为,当代法官应当充分审视影响农村法律纠纷诸多带有中国特色的因素,在力主将自己培养成为“乡土化的现代法官”的过程中能有所作为。
其他文献
本文介绍了同一案件多种量刑情节并存的含义,分析了同一案件多种量刑情节刑罚裁量存在的不足及应遵循的原则。为探索一种既能有效地避免量刑偏差,又合理合法适用酌定量刑情节的刑罚裁量方法,笔者认为基础刑量刑方法,是一种可取的量刑方法。
我国刑法确立了罪刑均衡原则,在此基础上,罪刑均衡的实现有赖于刑事司法。罪刑均衡的司法化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经之途。因此,罪刑均衡的理念应当是法官裁量刑罚的根本理念。在某种情况下,酌定量刑情节恰恰是影响罪刑均衡的重要因素。被害人过错就是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之一。本文介绍了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的根据,对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的立法现状进行了评析,并对被害人过错的划分及其在量刑中的运用进行了探讨。
本文对交通肇事罪认定标准的论争及其实践适用的混乱进行了分析,对确立认定标准应贯彻的原则与归责条件加以探讨。提出考量归责标准应深刻领会注意能力与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注意现实与理念的协调,注意危险增加的评判标准。
本文对行政法中信赖保护原则的渊源和内涵、适用的主要情形、对信赖予以保护的方式以及在有关国家和地区的适用状况等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其目的在于呼吁理论和实务界关注并研究信赖保护原则,以最终确立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基本原则的地位,以全面约束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以及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和裁决行为。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扩大化是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由严格到宽松,对原告资格的限制不断放松的一种趋势。笔者认为,目前学界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扩大化的研究仅仅局限在应然层面上,缺乏对我国行政诉讼实然性的关注。本文通过应然与实然两个方面,来探究原告资格扩大化在我国行政诉讼语境下的生存空间。
国家赔偿制度是近代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公民权利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而逐步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国家赔偿,即是以国家为赔偿主体的侵权损害赔偿,建立此种法律制度是平抑社会矛盾,规范执(司)法水平,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也是一个国家彰显人权保护力度的显著标志。本文分析了权力设置错位对国家赔偿工作带来的影响与危害,介绍了归责与免责、期望值与既赔值的相关内容。
从事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十年来,在审理案件中,对于适用国家免责条款曾产生过困惑,特别是对于认定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遇到诸多问题,使笔者萌生在今年关于司法能力建设课题上首选此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本文探讨关于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国家免责条款的法律适用,着眼于司法活动正确体现立法精神,彰显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当今的中国正处于全面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推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推进民主和法治进程的良好发展阶段。宪法第十三条修正案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法建设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和基础,是实现法治国家目标最根本、最重要的途径。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号召,如何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既是法
本文对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与法制建设的考察进行阐述,介绍了有关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功过是非的检讨及有关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涵义的检索由法的本体探讨司法能力建设的价值追求,由法与社会的关系研究司法能力建设的政治内涵就关于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涵义的做粗浅理解。
“法官是活着的法律的宣誓者”(布莱克斯通语)。虽然司法权是消极的,但是司法活动中却处处表现出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如果没有法官睿智的司法活动,运用法律去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会纠纷,那么法律的条文则不过是些法律渊源而已,得不到实际的运用并解决社会纠纷;如果没有法官睿智的司法活动,‘发现’和‘创制’法律,那么法律就会停滞不前,甚至成为社会前进的羁绊。”司法实践中,法官面临的每一起纠纷都有其特殊性。当普遍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