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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0年四月二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该标准的下发对于规范人体伤害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时间的推移,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该标准时间局限性逐渐显露出来,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逐渐增多的眶部单纯性骨折。笔者就本辖区19年来眼眶骨折鉴定数量的变化做一回顾,并建议1990年制定的轻伤鉴定标准中有关眶部单纯性骨折的条款应当主动求变,以适应医学科学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