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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欲从司法实践着手,首先在宏观上对海商法救捞法律问题做一个体系化的梳理,并对海难救助报酬的确定及求偿问题、海难救助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区分、海事主管机关从事的救助行为是否有权请求救助报酬、强制打捞的性质以及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打捞费用是否属于限制性债权、救助合同下权利义务人是否限于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打捞单位不具有打捞资质对打捞合同效力的影响、沉船沉物的打捞责任主体等方面进行分析,认为救捞单位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应当注意区分到底是救助合同还是打捞合同。在从事救捞作业时务必注意证据的保留。在从事强制打捞时,如果条件允许,一定要注意与打捞责任人签订打捞合同,或者与海事主管机关签订委托合同。并且借用他人资质从事打捞作业无论对于借用方还是出借方都是有风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