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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2007年《物权法》第152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依法对占有并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并依法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很长时期以来,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流转以及如何流转的问题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论题,也从理论上制约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和发展,无论法学界还是经济学界,正反两方面均持有不同的意见,争执不下。本文试图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入手,分析我国现有社会实践中对流转方式的探索,通过借鉴德国地上权制度的优质内核,提出将宅基地有条件流转的作为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创新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