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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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中国的法制建设尤其是立法层面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甚至令关注中国法治进步的国外媒体大跌眼镜.中国在执法层面的进步也有口皆碑,但进步的幅度仍有很大的改进空间.本文从作者亲自经办的一个案例入手,简单分析在涉外民商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的改善提出自己不成熟的建议,以期对中国涉外民商事审判、提升中国公正司法形象有所裨益,从而让司法成为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发展和争议解决的利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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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中国的法制建设尤其是立法层面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甚至令关注中国法治进步的国外媒体大跌眼镜.中国在执法层面的进步也有口皆碑,但进步的幅度仍有很大的改进空间.本文从作者亲自经办的一个案例入手,简单分析在涉外民商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的改善提出自己不成熟的建议,以期对中国涉外民商事审判、提升中国公正司法形象有所裨益,从而让司法成为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发展和争议解决的利器,服务中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的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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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调查分析湖南省冷水江市登记在册的社区戒毒人员毒品使用情况及心理健康状况,为本地区的戒毒工作提供依据.方法:采用自制调查问卷形式[1],调查毒品使用情况及原因,采用焦虑自评量表和抑郁自评量表[2]评估负面情绪反应程度及心理健康状况.结果:冷水江市戒毒人员使用毒品以K粉、冰毒、麻古等新型毒品为主,年龄(32.12 ±4.2)岁,以男性、高中文化程度、未婚、无固定职业、经济收入一般、无违法犯罪记录
本文从近期具有代表性的几起涉外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例入手,尝试总结该类涉外诉讼的特点、意义,在此基础上就涉外反垄断诉讼涉及的管辖、法律适用、法律冲突问题进行探讨,并就完善我国的涉外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提出若干的思考和建议.
在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判决的正当程序要求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立法及国际文件所采纳.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正当程序考量具有重要意义,既可以达到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对司法机构权力的制衡,还是一国法院对外国判决进行控制的工具.我国现行立法缺乏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正当程序规定,而有关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也不一致.因此,我国需要在立法、司法等方面对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正当程序要求予以完善.
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将不方便法院原则采纳为管辖领域的一项制度,丰富了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也对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制度领领域的积极冲突有积极的意义,但,该项原则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作者有一些拙见,希望能和广大国际私法学者讨论,以促进这项制度的不断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具有三大亮点:消除了我国不同法律中冲突规范之间的矛盾,整合了我国冲突法体系;成功解决了我国冲突法中一些重大理论问题,发展了我国冲突法理论和实践;明确了选择"非国家法"的合同条款性质上属于并入条款.该司法解释亦存在个别语言表述和内容方面的不足.
判决文书的进一步公开和加强说理己然是我国司法改革中的重点问题,判决说理通过法院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以及判决主文书写中法律依据和诉讼请求、争点等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展现法官的理性思维和逻辑判断,究竟通过判决文书展现的这一思维过程是否合乎逻辑、是否能获致当事人、法律共同体和社会公众的接受与认可,当然受制于很多因素.因涉外民事纠纷法律选择方法之特殊性,涉外民事审判中对案件性质的界定和法律选择原理、法律适用
国际组织的民商事争议主要由国内法院和国际组织行政法庭管辖.国内法院对涉及国际组织的案件行使管辖权,其前提条件就是国际组织在国内法院不享有豁免.国内法院管辖的理由主要有保护公共利益、避免出现拒绝司法和诉诸法院权利三方面.目前已有许多的国际组织民商事案件在国内法院接受裁判.国际组织行政法庭对国际组织民商事争议的管辖主要依据国际组织文件的规定,同时国际组织行政法庭存在管辖权扩大的趋势,其目的也是为了避免
外国法查明具有重要的程序和实体价值,却其不易完成.其他国家主要通过专家证人或法官个人研究等途径查明外国法.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虽然曾规定了五种查明途径,但因其操作性不强,审判实务中主要通过外国准据法所属国的律师、专家或我国的学者、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查明.目前还存在若干新的查明途径,其中互联网等途径效率高,发展潜力巨大.为保证所收集外国法资料的证明力,原则上应比照境外证据的形成方式,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一国法院行使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时不仅应当考虑其合法性因素,亦应注重该管辖权的合理性问题.其合理性问题既包括对无法定管辖权案件的适当管辖,也包括对有管辖权案件之管辖权的适当放弃.强调其合理性对于缓和管辖权冲突、减轻当事人诉累、保障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意义重大.而实现其合理性的路径主要包括在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基础上规定必要管辖的条件、合理确定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是各国用于解决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冲突的重要原则,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并未采用该原则,但在涉外海事商事实践中有较为广泛的应用.2015年最新颁布实施的《<民诉法>解释第532条第一次将不方便法院原则从海事商事的领域扩张适用到了涉外民事领域法律,为解决涉外婚姻家庭案件时常发生的管辖权冲突提供了依据.本文从我国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管辖、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司法实践谈起,结合最新的司法解释,在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