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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行政许可的正当化根据包括克服信息问题、外部性及市场垄断。我国目前行政许可设定范围过宽,"非行政许可审批"概念有待厘清,实践中存在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与行政许可条件,以备案、年检、培训等为名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的现象。这增加了社会成本,削弱了市场活力。应秉承私人自治、市场竞争、自我规制优先的原则,重视发挥标准制定、信息规制、事后监管、民事责任等替代性规制措施的功能。应改革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组织体系与程序机制,逐步成立相对更具有专业性、独立性、权威性的专门机构。应注重对新增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加以审查,对已有的相关行政许可进行再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