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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第302条第1项依据新《标准化法》对现行《合同法》第62条第1项援引标准规则作了改进设计,使民法和标准化法两种法律制度直接交叉连接,该条款须置于新《标准化法》视角下审视其妥当性。作为法定补正规则,构成法律规范核心要素的被援用之"标准",在第301条任意性补正规则适用失败后具有强制适用效力,实质上被赋予强制效力,从而更改了该标准本身属性,即由自愿性标准变为强制性标准,其他类型标准因在新法的标准体系和标准体制重大改革,使继续按《合同法》第62条第1项内容框架构设的标准援引规则之内含产生重大改变,整体上与新《标准化法》追求的标准自治原理相冲突,亦与合同自治的内在逻辑难以自洽。援用标准规则在《合同法》制定时有一定的合理性,与原《标准化法》以标准强制理念的逻辑基本相洽,但在新《标准化法》立法价值目标和制度体系下,该条款设计的法理基础已基本消失。合同质量漏洞的法定补充条款设计应放弃直接援引标准规则,参照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仅设置选择标准或技术要求的核心考量因素,作为当事人最终确定质量要求的判断依据,为法官自由裁量提供判断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