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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网络侵权正式写入《侵权责任法》是中国大陆地区新时期侵权法发展的新突破,这不仅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而且在世界范围内还属首次。网络侵权在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中被规定在特殊主体一章中,以一条三款的方式对网站和网民承担侵权责任的几种情形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可以说,本条的规定在立法讨论之时就己经被讨论得沸沸扬扬,现在的规定其实在很大程度上也不尽人意,但是既然在立法过程上已经结束,那么我们就需要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对网络侵权进行重新塑造,这不仅为即将完成的相关司法解释做好铺垫工作,而且也为即将实施的侵权法司法实践工作做好准备。本文对网络侵权中的双重主体进行了阐述,分析了《侵权责任法》第36条“双重身份”的解读,对搜索引擎的法律属性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