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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的基本范畴,物与财产可以等同。物应当是指由民法规定的,能为民事主体所控制支配,具有一定价值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存在于人身之外或者能与人身相分离,并占据一定空间的东西。物的种类丰富,罗马法中对物的论述甚为精彩。但根据现今社会生活实际与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备细致,债权等权利不应当属于物的范畴,对于有形体物和无形体物的概念,也应当做新的科学理解。传统上对物所作的消耗物与非消耗物、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主物与从属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流通物与现实流通物是可行的;动产与不动产的分类是最为重要的;区分实物与票证物、公有物与私有物是非常必要的;传统中所作的原物和孳息的分类问题最多,趋时性的实用性财产和价值性财产、虚拟财产、权利是物权客体的分类以及对物权客体要扩张解释为物质本体、知识本体、价值本体的分类主张似乎过于玄虚而脱离了地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