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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权具有复合性和多层次性,应当在坚持实质上的“一元论”的同时,承认形式上的“两分法”,在检察机关统一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大前提下,实行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适度分离,从而要依次解决好检察机关的性质、检察权的性质和内容、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的关系、实现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优化配置的具体路径等四个问题。